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敬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弘毅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丞茹律師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被 告 冠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城健倫被 告 莊婉均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複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被 告 莊琪緯被 告 孫玉豪被 告 王詣典被 告 林麗珍上三人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詹凱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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