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78號
SLDV,99,重訴,178,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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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弘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丞茹律師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   告 冠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健倫
被   告 莊婉均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被   告 莊琪緯
被   告 孫玉豪
被   告 王詣典
被   告 林麗珍
上三人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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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