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游柏銜複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原 告 游豐謙 游凱翔 游雪玉 游碧華 游靜惠 游韻潔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追加原告 蔡游菊枝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被 告 潘同盛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被 告 陳宏林被 告 賴榮華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代理人 周鴻君被 告 陳秉豐 甘紘溢 陳秀梅兼訴訟代理 詹智行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