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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9號
SLDV,99,重訴,109,2011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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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游柏銜
複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原   告 游豐謙
      游凱翔
      游雪玉
      游碧華
      游靜惠
      游韻潔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追加原告  蔡游菊枝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
被   告 潘同盛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被   告 陳宏林
被   告 賴榮華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周鴻君
被  告  陳秉豐
      甘紘溢
      陳秀梅
兼訴訟代理 詹智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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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