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15號
SLDV,99,訴,1215,201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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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黃文玲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送紡織產業綜 合研究院鑑定之必要,經本院通知被告於民國100 年9 月13 日前預納鑑定費新台幣6 萬9,000 元,被告逾期迄未繳納, 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墊支上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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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