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盈昌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豐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勝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貳萬貳仟肆佰玖
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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