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219號
SLDV,99,司執消債更,219,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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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
債 務 人 張義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通知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9 月9 日前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 0. 47%)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 ,應視為同意,有本院100 年8 月31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㈡第42至54頁)。基此,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名,已過半數,且其 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 之2 分之1 (債權比率合計99.5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 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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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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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 萬825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99 萬0338元(依本院99年8 月6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




│ 計算) │
│4.清償總金額:271萬2288元 │
│5.總清償比例:5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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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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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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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3574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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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0000000 │ 16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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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松楠 │ 800000 │ 4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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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彭滿嬌 │ 500000 │ 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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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慧文 │ 500000 │ 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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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游蕙任 │ 20000 │ 113 │
├──┼─────────────┼─────┼────────────┤
│ 7 │林宜寬 │ 50000 │ 283 │
├──┼─────────────┼─────┼────────────┤
│ 8 │陳璧英 │ 50000 │ 283 │
├──┼─────────────┼─────┼────────────┤
│ 9 │徐瑞娥 │ 50000 │ 283 │
├──┼─────────────┼─────┼────────────┤
│ 10 │臺灣銀行 │ 19894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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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8430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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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0000000 │ 28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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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
│ 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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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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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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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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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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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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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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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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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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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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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