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885號
TPDV,91,重訴,885,200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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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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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