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張阿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康清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零貳
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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