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56號
SLDV,100,補,756,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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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張阿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康清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零貳
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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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