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20號
SLDV,100,補,720,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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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翁明輝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日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附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陸萬伍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
伍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附起訴狀繕本及附件證
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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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