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翁明輝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日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附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陸萬伍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
伍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附起訴狀繕本及附件證
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