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15號
SLDV,100,補,715,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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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謝清鵬
被   告 翁金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
(算式:原告買受臺北市○○區○○段3 小段10地號土地之價格
0000000 元×被告占用之面積123.01平方公尺/ 上開土地面積35
3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1 =871176元,元以下4 捨5 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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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