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06號
SLDV,100,補,706,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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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華榮男
被   告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華麗玲
      華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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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