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華榮男
被 告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華麗玲
華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