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02號
SLDV,100,補,702,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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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陳治光即陳智光).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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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