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陳治光即陳智光).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