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99號
SLDV,100,補,699,201109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葉慶風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泓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