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債 務 人 林上堯原名:林宗.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關於債務人稱民國98年前配偶吳艾潔借用伊之名義取得1 筆不 動產,並於同年過戶至吳艾潔自己名義乙節,請據實說明下列 事項:
⑴上開不動產坐落何處?
⑵吳艾潔於何時借用債務人之名義取得上開不動產? ⑶吳艾潔取得上開不動產之原因為何?
⑷債務人業於84年間與吳艾潔離婚,吳艾潔何以能借用債務人 之名義?
⑸吳艾潔於何時將上開不動產過戶至自己名下? ⑹吳艾潔係以何事由(如:買賣、贈與…等)將上開不動產過 戶至自己名下?
⑺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全部登記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⒉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人?其姓名、工作內容 、每月收入、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並提出該重大傷病卡影本、 最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100 年3 月1 日出院後之口腔癌術後 復原情形、100 年3 月1 日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因口腔癌而 就診之情形)、100 年3 月1 日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醫療 費用明細。
⒋若債務人未領有重大傷病卡,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曾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證明文件)。⒌說明債務人未領有低收入戶補助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曾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證明文件)。
⒍債務人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請說明每月所領取身心障礙生活 補助之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該生活補助入帳 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⒎若債務人未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曾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證明文件)。⒏提出債務人之前配偶吳艾潔、子林家賢、林政緯之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至99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