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64號
SLDV,100,消債更,64,2011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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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債 務 人 楊怡愷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⒈玆因債務人陳稱其無法履行民國96年間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所簽訂契約書之因係為支付母親醫藥費。債務人應 提出下項列文件:
⑴債務人及其母親黃美燕等2 人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⑵債務人母親黃美燕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 細。
⒉據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可知,債務人 於100 年5 月間已自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離職 。債務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⑴自上開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⑵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工作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 計算方式)。
⑶提出債務人目前工作至今之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



⒊說明債務人母親黃美燕之工作狀況(含工作地點、時間、內容 及薪資計算方式)。若黃美燕無工作收入,應說明其如何可繳 納其名下房地每月之貸款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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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