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08號
SLDV,100,消債更,108,201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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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八號
債 務 人 黃至宣(原名黃錦秀)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件:
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應提出相關執行名義影本。 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說明債務人負擔高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原因,並提 出相關證明。
提出債務人在職證明。
提出債務人自民國一百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含津貼 、加班費、獎金等)。
提出債務人自九十八年九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 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說明債務人全戶每月得領取政府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 租金補助等)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債務人子女陳○○、陳○○之九十八、九十九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前配偶陳郁璨每月是否支付扶養費。如有,其金 額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若無,亦請說明原因並釋明。 說明債務人現居處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該房 屋之租賃契約、繳交租金之證明、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 謄本。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該戶籍址 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債務人何以未居住於此而需另賃 居他處?並提出該戶籍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之單據。 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五千元,請說明 其支出之必要性(含其居住地至工作地之大眾交通路線圖及 費用等)。
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每月支出房 租一萬二千元、交通費五千元、伙食費六千元、水費三百元 、電費一千二百元、瓦斯費七百元,扶養子女陳○○、陳○ ○各七千五百元,合計四萬零二百元。然債務人自陳任職於 臺灣人壽每月可得薪資僅約一萬五千元,收入與支出顯不相 當。請說明債務人除任職臺灣人壽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收 入來源?若無,請說明債務人每月如何支出前揭開銷,並提 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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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