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忠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覺修宮組織暨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覺修宮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覺修宮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46年6 月15日為 設立許可登記,經本院於46年8 月7 日核准設立登記,並經 本院登記處於100 年4 月26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0 證他 字第116 號,登記簿第北1 冊,第29頁,第51號)在案。茲 因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之處,乃於100 年7 月16日召開第14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復參酌臺北市大同區公所檢送之臺北 市政府民政局100 年8 月31日北市民宗字第10032518900 號 函指示,修正欲變更之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俾利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第14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組織暨捐助章程、章程修正 對照表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大同區公所書函等件為 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覺修宮組織暨 捐助章程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相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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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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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內 容│條 次│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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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當選董事、監事、副董事長之名│第 六 條│當選董事、監事之名次,以得票│
│ │次,以得票多寡為順序,票數相│ │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
│ │同時,以抽籤定之。 │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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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本宮董事互選董事長1 名及副董│第 七 條│本宮董事互選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 │事長2 名。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宮│ │各一名。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宮,│
│ │,對內綜理本宮一切事務,副董│ │對內綜理本宮一切事務,副董事│
│ │事長幫助董事長處理本宮日常一│ │長幫助董事長處理本宮日常一切│
│ │切宮務及董事會議決事項,董事│ │宮務及董事會議決事項,董事長│
│ │長出缺由第1 順位副董事長依次│ │出缺由副董事長遞補,以補足原│
│ │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監事互│ │任之任期。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乙│
│ │選常務監事1 名。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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