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震南
被 告 侯吳佳晏
侯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受命法官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72 條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因未繳 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以100 年度家補 字179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 萬4,335 元,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 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詹朝傑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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