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魏君如之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魏君如(男,民國○ 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75號,已於民國96年5 月1 日死亡)之遺產清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君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魏君如於民國80年3 月19日 進住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期間因該院裁撤於民國94年10月 5 日轉介至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安養,為本院共同生活戶戶 民,然被繼承人於96年5 月1 日死亡,其並遺有財產(詳如 魏君財物清點紀錄表),本院與其具有利害關係。查,被繼 承人魏君如雖有繼承人即其女兒魏雯及兒子魏峯,惟其等皆 已遷出登記,迄今下落不明,致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管理。 又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 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魏君如之遺產清理人等語,並 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死亡院民財物清點 紀錄表、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戶籍謄本及院民個案 資料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前於80年3 月19日進住安養,於96年5 月1 日死亡,並遺有現金及存款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 證據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安養機 構,負責照顧被繼承人生前之生活起居,並處理其身後事宜 ,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本件被繼承人雖有繼承人魏雯、魏峯,惟其分別 於78年2 月22日、90年4 月25日出境,迄未再入境來臺,此 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在卷可參,足認其因故不能管理 遺產,此外被繼承人亦無遺囑執行人,是聲請人聲請選任遺 產清理人,即屬有據。本院鑑於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 之法定機關,具有相當之公信力,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理人,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