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757號
TPDV,91,重訴,757,200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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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叁拾叁萬叁
     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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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