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547號
聲 請 人 維利錫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
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相對人林慶安、李豐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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