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453號聲 請 人 吳長壽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蕭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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