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453號
SLDV,100,司票,5453,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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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453號
聲 請 人 吳長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蕭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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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