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76號
TPDV,91,重訴,676,200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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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定之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
  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區○○街三十號,非屬本院轄
  區,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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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