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定之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
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區○○街三十號,非屬本院轄
區,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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