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75號
TPDV,91,重訴,675,200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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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勃暉股份有限公司、乙○○、戊○○、
  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捌萬零壹佰叁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零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
     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陸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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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