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陳星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 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 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之不 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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