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
被 告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廣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盧秋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八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魏淑娟
一、
二、
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法 官 黃雯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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