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51號
TPDV,91,重訴,651,200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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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
  被   告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廣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盧秋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八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日~B書記官 魏淑娟 魏淑娟
一、
二、
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法   官 黃雯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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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豐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