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聰源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富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日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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