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易聰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連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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