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何有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零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捌
萬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零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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