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62號
SLDM,100,聲判,62,2011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許碧芬
被   告 陳俊岳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於民國100 年8 月28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0 年度上聲議
字第597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許碧芬原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 偵續字第194 號不起訴處分,而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向該 署具狀聲請再議,有聲請人聲請狀及該署所蓋收狀章戳可查 。嗣因該署發現上開不起訴處分早經送請再議,並已由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 年8 月28日駁回再議,遂與聲 請人聯繫,聲請人改稱100 年9 月16日所提書狀係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於100 年9 月 19日,將聲請人書狀轉交本院收狀辦理,有該署辦案公務電 話紀錄表及本院收狀章可憑。因此,本件依聲請人之意思, 應以交付審判之程序進行審理,合先說明。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岳自99年2 月3 日起,長 時間誘姦聲請人女兒鄧安琪脫離家庭,但不起訴處分未就相 關通聯紀錄詳加比對琢磨,亦未使聲請人有機會作證以提供 新事實及新證據,卻率而採信鄧安琪不實之說辭,縱容被告 違法亂紀,而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聲請人難以心服,為此 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三、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聲請人繕具之理由狀,並非委任 律師提出,有聲請狀可查,此部分程序上之欠缺,核屬不能 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程序上並不合法,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應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