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47號
SLDM,100,聲判,47,2011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日太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博宇
被   告 李蜀濤
      林麒麟
      簡漢欽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2日所為之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
410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續一字第9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 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 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 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 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日太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蜀 濤、林麒麟簡漢欽涉犯詐欺案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一字第96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 字第4104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聲請人於100 年7 月14日具 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有聲請 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 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日太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