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718號
SLDM,100,聲,1718,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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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小平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0 年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小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小平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分別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9 月,於民國99年10月14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小平因營利姦淫猥褻、過失傷害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 月、9 月 、拘役30日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214742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 開函文影本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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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