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翟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翟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翟世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