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文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99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龔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文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民國98年7 月24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 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 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 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 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 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受刑人所涉上開業經判決確定之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犯行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4 月1 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75 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本院於99年8 月13日以 97年度訴字第9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四月、四 月、四月、四月,減刑後分別為二月十五日、二月、二月、 二月、二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 各罪經本院於100 年2 月25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285 號裁定 定其應執行刑為二年六月確定在案。受刑人自98年7 月24日 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 月21日,惟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 11月12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 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771 號函及檢附之屏東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