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聖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 年執聲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聖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聖豊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3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1 月4 日起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本件受刑人游聖豊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嗣並依法定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3 年6 月,受刑人於97年1 月4 日起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8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2號核准 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19 日法授矯字第 1000120272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