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輝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4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榮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榮輝與羅德水前曾同時分別擔任臺北縣淡水鎮(已改制為 新北市淡水區)鄧公國小之校長及教師,嗣分別擔任中華民 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 ,並因教育理念不同而語多交鋒,民國99年8 月31日,張榮 輝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者、家長、老師坐 下來談,不要相互毀滅」之電子郵件,內容連結雅虎奇摩新 聞乙則,該新聞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 德水表示……」等內容,因上開文章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 清水誤植為羅德水,張榮輝閱讀後誤認羅德水已擔任教育部 訓委會常委,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9 月1 日凌晨 0 時52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所內(起訴書 漏載前開時地,應予補正),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書寫內 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 出頭天」足以貶損人格之電子郵件,透過其所使用之crh35. tw@yahoo.com .tw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上 開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而致羅德水名譽受 損。
二、案經羅德水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 異議(見本院卷第16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 力,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 情事,是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張榮輝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 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電子 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並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寄送予如 附表所示之79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 辯稱:伊與告訴人羅德水關係良好,僅因開玩笑而書寫該電 子郵件,並以詼諧口吻祝賀其升官,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 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 ,此為團體間惡鬥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書 寫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要件;被告 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 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則屬詼諧用語,真意在於 肯定告訴人擔任全國教師會文宣主任多年與教育部對立,竟 獲拔擢教育部訓委會,況且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夙怨,公開 場合均理性討論,私下亦往來密切,被告自無動機侮辱告訴 人乙節,惟查:
㈠被告於99年8 月31日接獲名為李政一之人所發送主旨為「學 者:家長、老師坐下來談,不要相互毀滅」之電子郵件,內 容連結雅虎奇摩新聞乙則,該新聞提及「推動正向管教的教 育部訓委會常委羅德水表示……」等內容,然實際上教育部 訓委會委員應為羅清水,經被告閱覽後誤認,竟於99年9 月 1 日凌晨0 時52分許,在其新北市淡水區小坪頂18號居所內 ,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潑男罵 街也終有出頭天」等字句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透過其所使用 之crh35.tw@yahoo.com.tw 電子郵件帳號,以回覆前開李政 一郵件之方式,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件人之事實,業 經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51頁正反面),並有該等電子 郵件、雅虎奇摩新聞列印資料、教育部訓育委員會通訊錄在 卷可佐(見他卷第39頁至第43頁、偵卷第3 頁)。 ㈡而證人即告訴人羅德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程序中證 稱:伊與被告認識十多年,以前曾同在新北市鄧公國小服務 ,被告為校長,伊則為老師,之後被告擔任全國中小學校長 協會理事長,伊則擔任全國教師會幹部,之間曾討論過一些 教育議題,伊本著教育專業發言,常與其他團體及官員對於 教育政策有不同意見,而被告於99年9 月1 日以crh35.tw@y
ahoo.com.tw 電子郵件帳號公開向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數十 單位及個人,散布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會的打手嗎?何 時變成教育部訓委會的常委了?那要恭喜他,潑男罵街也終 有出頭天」,嚴重妨害伊名譽,而伊於偵查中雖曾表示本來 不以為意,事後則沒有辦法接受一事,係指一開始友人收到 被告電子郵件後曾告知伊此事,伊表示做公共事務常有不同 意見,但伊當時不知寄件人為何人,也不知道辱罵文字內容 ,但後來經友人轉寄電子郵件後,伊一看就知道為被告所發 出,伊認為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甚至擔任校長協會理事長, 不應以此等文字對伊人格進行攻擊及貶損,而開完第2 次偵 查庭時,伊有表示伊人格尊嚴受到貶損,故而提告,伊所屬 團體也有針對此案討論,並決議伊應該透過司法途徑來尋求 公道等語(見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33頁至第34頁、本院 卷第45頁至第48頁背面)。
㈢至前開李政一所寄送電子郵件內之雅虎奇摩新聞連結中,雖 將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誤載為本件告訴人,被告因此誤 認告訴人升任教育部訓委會常委,並據以書寫系爭電子郵件 寄發予他人,然被告前開言論所指涉者確為本件告訴人,而 非他人,自不因前開新聞誤載、被告誤認告訴人升任一事對 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有所影響,併此敘明。
㈣綜上,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書寫內容為「羅德水不是全教 會的打手嗎?」、「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之系爭電子郵 件,透過其所使用之crh35.tw@yahoo.com .tw電子郵件帳號 ,以回覆郵件之方式,將該郵件發送予如附表所示共79位收 件人,致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之事實,應甚明確。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㈠辯護人辯稱:被告所書寫之系爭電子郵件並非向不特定多數 人為之,亦非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並不符刑法第30 9 條之公然要件乙節,惟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祇以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 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 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 釋、司法院大法官第145 號解釋可資參照),被告寄送系爭 電子郵件至如附表所示79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內,足以使人等 均知悉該內容,且其中收件人更不乏聯盟、促進會等團體, 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或共聞之情形,自與公然之構 成要件相符,辯護人仍持此為辯,顯有誤會。
㈡被告及辯護人另辯稱:被告與告訴人私交密切,並無侮辱之 犯意,且被告所為前開言論,其中「打手」並非負面評價, 端視與何事物連結,「潑男罵街也終有出頭天」則屬詼諧、
玩笑用語云云,然被告於系爭電子郵件中指稱告訴人為「全 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明顯具有不屑、輕蔑或攻擊 之意,客觀上亦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 位,渠等仍辯稱此係開玩笑之詼諧用語,實不可採,況且, 辯護人猶稱「打手」並非負面評價,端視與何事物連結,則 被告指稱告訴人為教育團體「打手」之際,更直稱其「潑男 罵街」,顯然已有刻意貶抑告訴人人格之意,竟仍認被告稱 告訴人「打手」僅屬中性用詞,亦不可採,此外,被告雖以 證人張寶釧之證詞(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3頁),欲證明被 告與告訴人同任職鄧公國小期間私交密切,嗣後轉任他校時 亦多有互動,足見被告並無侮辱告訴人之動機,然告訴人縱 然曾與被告往來密切,被告亦非無可能因隙出言侮辱告訴人 ,是前開證人張寶釧所述與本件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況 依據被告所提出數篇告訴人發表之專欄文章(見他卷第44頁 至第53頁),內容不乏針對被告及其所屬之中小學校長協會 團體之尖銳評論,再佐以告訴人自承與不同教育團體間有歧 異意見,詳如前述,而證人吳寶釧亦證稱:校長協會與教師 協會間互動確有齟齬(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均足以認定 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時常發表不同教育意見,故而指稱告訴人 為「全教會的打手」、「潑男罵街」等語,益徵此等言論絕 非玩笑中性用語,被告仍辯稱如上,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自 無可採。
㈢被告又辯稱:告訴人一開始也不以為意,嗣後因所屬教師團 體堅持才提告,顯然並非出於其本意,此為團體惡鬥云云, 惟告訴人已明白證稱因被告所為系爭電子郵件內容,感到人 格受污衊,因而提告,其所屬教師團體亦支持此項司法行動 等心路歷程,均如前述,顯見告訴人出於自由意志對被告提 起公然侮辱之告訴,且遍查全卷亦查無告訴人受他人強暴、 脅迫而提起告訴之證據,被告前開所辯自不可採,再者,被 告先於系爭電子郵件中先指稱告訴人為「全教會的打手」, 提及告訴人所屬之教育團體,嗣後竟又稱告訴人提告為團體 間惡鬥云云,更無可取。
三、綜上,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辯護人另聲請傳喚證人吳福濱,欲證明被告 與告訴人於公開會議場合並無任何交惡,亦無宿怨,自無侮 辱告訴人之動機(見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惟前開欲待 證之事實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相關性,況本件待證事實已臻 明確,並無再行傳喚其他證人之必要,併予敘明。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身為教育人員,竟欠缺理性思考,於寄送予如附表所
示共計79人之電子郵件中,以貶抑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 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嗣後復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 和解,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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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收件人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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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政一 │j_hong253@yahoo.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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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教育處第一科 │first@tpedu.t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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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教育會 │yoyo.maggie@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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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北縣中小學家長協會│tingho927@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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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灣少年權益促進會 │sue61125@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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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教育發展協會 │liuchenghsing@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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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任懷鳴 │alex.rhm@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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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全國家長聯盟 │napo20187@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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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全國學生家長聯合會 │rap789@kbronet.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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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全盟 │napo@mail2000.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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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全盟謝理事長 │Z0000000000@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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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成先生 │dyccheng@yahoo.com.tw │
├──┼──────────┼────────────────┤
│ 13 │自主學習促進會 │alearn@msa.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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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至善國中校長 │t99@mail.csjh.tc.edu.tw │
├──┼──────────┼────────────────┤
│ 15 │行政院長 │eyemail@eyemail.gio.gov.tw │
├──┼──────────┼────────────────┤
│ 16 │吳健能 │benab6744@yahoo.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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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吳律師 │jasonwu@justus.com.tw │
├──┼──────────┼────────────────┤
│ 18 │吳惠珠 │eym.eko@gmail.com │
├──┼──────────┼────────────────┤
│ 19 │呂孟恓 │mose112@thu.edu.tw │
├──┼──────────┼────────────────┤
│ 20 │李雅卿 │water5127@gmail.com │
├──┼──────────┼────────────────┤
│ 21 │杜昭鋒 │tuchaofeng@hotmail.com │
├──┼──────────┼────────────────┤
│ 22 │汪老師 │wcy00000000@yahoo.com.tw │
├──┼──────────┼────────────────┤
│ 23 │周老師 │nikichou@yahoo.com.tw │
├──┼──────────┼────────────────┤
│ 24 │周美齡 │kilt830@yahoo.com.tw │
├──┼──────────┼────────────────┤
│ 25 │怡君 │chrislin0101@yahoo.com.tw │
├──┼──────────┼────────────────┤
│ 26 │林延珊老師 │esther3408@gmail.com │
├──┼──────────┼────────────────┤
│ 27 │林瑞霞 │rslin243@yahoo.com.tw │
├──┼──────────┼────────────────┤
│ 28 │林銘信 │mingsin.lin@msa.hinet.net │
├──┼──────────┼────────────────┤
│ 29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chaochen@mail.ncku.edu.tw │
├──┼──────────┼────────────────┤
│ 30 │阿吉老師 │ljc0224@gmail.com. │
├──┼──────────┼────────────────┤
│ 31 │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 │chen8@homeschool.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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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勇敢小王子 │a00000000@yahoo.com.tw │
├──┼──────────┼────────────────┤
│ 33 │洪秀柱立法委員 │lym079a@ly.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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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洪佳麗主任 │rose@champ.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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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美娟 │purple16810@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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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述媛 │pennyhsy@yahoo.com.tw │
├──┼──────────┼────────────────┤
│ 37 │書香王小琿 │wang3003@hotmail.com │
├──┼──────────┼────────────────┤
│ 38 │書香楊美英 │meiying@sys.ev.nchu.tw │
├──┼──────────┼────────────────┤
│ 39 │桂鶯 │nice5712@ms45.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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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袁琦 │104@ideacard.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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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馬成麟屏東縣家長協會│peimacl@ms23.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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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國際兒童教育協會 │cychien@ncc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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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張月蘭 │ape38763@anet.net.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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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張旭政理事長 │Z000000000@yahoo.com.tw │
├──┼──────────┼────────────────┤
│ 45 │張雅雲 │arielfamily@hotmail.com │
├──┼──────────┼────────────────┤
│ 46 │得勝者 │champtc@champ.org.tw │
├──┼──────────┼────────────────┤
│ 47 │教育改革協會 │alledu@giga.net.tw │
├──┼──────────┼────────────────┤
│ 48 │教育重建聯盟 │mybook678@gmail.com │
├──┼──────────┼────────────────┤
│ 49 │教育部長 │mail@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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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教育部國教司 │chungpan@mail.moe.gov.tw │
├──┼──────────┼────────────────┤
│ 51 │教育廣播電台劉文珍 │jenygina@nerch.gov.tw │
├──┼──────────┼────────────────┤
│ 52 │梁錫卿 │scliang@cyut.edu.tw │
├──┼──────────┼────────────────┤
│ 53 │淑慧 │pacino120@gmail.com │
├──┼──────────┼────────────────┤
│ 54 │淑賢 │shushien31@yahoo.com.tw │
├──┼──────────┼────────────────┤
│ 55 │許昭婷.謝尉山 │we.sun@msa.hinet.net │
├──┼──────────┼────────────────┤
│ 56 │陳導 │paolo763@yahoo.com.tw │
├──┼──────────┼────────────────┤
│ 57 │媛棋媽媽 │leepajen@yahoo.com.tw │
├──┼──────────┼────────────────┤
│ 58 │惠美 │royal.t788@msa.hinet.net │
├──┼──────────┼────────────────┤
│ 59 │賀陳弘 │hocheng@pme.nthu.edu.tw │
├──┼──────────┼────────────────┤
│ 60 │開平發展基金會 │hsiahw@gmail.com │
├──┼──────────┼────────────────┤
│ 61 │黃淑華 │sensam@ms24.hinet.net │
├──┼──────────┼────────────────┤
│ 62 │陳惠汶 │elilydia@yahoo.com.tw │
├──┼──────────┼────────────────┤
│ 63 │傳英 │Song2222t@yahoo.com.tw │
├──┼──────────┼────────────────┤
│ 64 │新竹市教育處 │02401@ems.hccg.gov.tw │
├──┼──────────┼────────────────┤
│ 65 │新竹基督教青少年關懷│htca.htca@msa.hinet.net │
│ │協會 │ │
├──┼──────────┼────────────────┤
│ 66 │新竹縣政府 │0000000@hchg.gov.tw │
├──┼──────────┼────────────────┤
│ 67 │葉守桓 │ysh0311@mail.ntcnc.edu.tw │
├──┼──────────┼────────────────┤
│ 68 │嘉義縣教育處 │phyedu@mail.cyc.edu.tw │
├──┼──────────┼────────────────┤
│ 69 │幕真在家教育協會 │freesoul520@gmail.com │
├──┼──────────┼────────────────┤
│ 70 │彰化縣教師會 │cta92199@yahoo.com.tw │
├──┼──────────┼────────────────┤
│ 71 │碧蓮 │cZ0000000000@yahoo.com.tw │
├──┼──────────┼────────────────┤
│ 72 │臺灣另類教育學會 │nimings@ncc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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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臺灣青少年教育協進會│teenagercenter@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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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臺灣留學生協會 │psos@ms12.hinet.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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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劉正幸 │liuchenghsing@pchome.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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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鄭坤政 │aline_764@yahoo.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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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鄭婉儀 │winnyanne2001@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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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蕭老師 │jjh@mail.nhlue.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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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黛屏 │dian1689@gmail.com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