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自字第31號
自 訴 人 林秋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游承建詐欺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自訴狀(詳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此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 條第2項、第307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詐欺案件,自訴人提起自訴 時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 ,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前開裁定已於100 年8 月22日送達自訴人之 受僱人(即馬賽山莊管理委員會)收受,此有本院上開裁定 及送達證書各乙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逾期仍未遵本院裁定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參諸上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