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579號
SLDM,100,審易,1579,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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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4
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楊礎豪告訴被告傷害及公然傷辱等案件,起訴 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之 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及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礎豪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竣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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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