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158號
SLDM,100,審易,1158,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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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欽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3
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翁八妹告訴被告詹欽輝傷害、公然侮辱案 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第 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故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 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依照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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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