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84號聲 請 人 黃亞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黃澄子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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