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字,100年度,84號
KLDV,100,監,84,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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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亞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黃澄子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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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