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張金造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意忠間因一百年度基簡字第一八
九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