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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1029號
KLDV,100,基小,1029,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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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白銀隆
訴訟代理人 王明松
      黃正儀
被   告 翡翠宮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所指之管理委員會,係指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所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而言,苟管理委員會並非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所合法成立,自無以管理委員會 為原告或被告之餘地,此觀諸該法條之文義自明。又公寓大 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1 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翡翠宮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以96 年10月27日新任之主任委員許鴻昌為法定代理人,然經本院 調查結果,依翡翠宮庭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13條之規定,每 屆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於每年定期召開區分有權人會議,以無 記名單記法方式選舉之。惟自許鴻昌擔任主任委員期限屆滿 時起,即因管理委員會負債高達5、6百萬元,無人願意出面 擔任管理委員,進而產生主任委員,致翡翠宮庭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自許鴻昌擔任主任委員期限滿時起即已名存實亡而 未正常運作,因認翡翠宮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無當事人 能力,此項復因無從命其補正,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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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