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雲鵬
被繼承人 吳天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拋棄繼承聲請備查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其 他應補提文件,經本院於10年4月25日、100年7月13日及同 年8月18日函聲請人限期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 自陳之送達地址,均無法收受送達,且本件應補正事項均未 獲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