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 務 人 林碧麗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楊基隆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鄭坤德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法定代理人 張道明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代 理 人 廖儒良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瑞霞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代 理 人 蔡沛蓁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睿智代 理 人 許方如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蔡孟燐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馮佳慧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建富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偉介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代 理 人 鍾世雄債 權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代 理 人 張思婷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理事件,因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9月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於100年9月9日提出申報債權異議狀,對於100年8月29日製作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23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更正為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元、編號25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之債權應更正為伍拾壹萬參仟零壹拾肆元。全體債權人債權比率亦同時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陳報因拍賣保證人 蔡發英之不動產,於100年7月24日受償,故債權僅餘新台幣 (下同)67,560元;債權人台灣銀行鳳山分行異議債務人保 證第三人蔡秉儒就學貸款,其連帶保證債務應為513,014元 始為正確,請鈞院更正之等語。三、經查,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所述,業經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25226號債權憑證影本乙份附卷可參, 堪信為真。另查,債權人台灣銀行鳳山分行異議,亦有提出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在卷可佐,應足採信,爰裁定如主 文。又本裁定倘確定,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既應隨之更正,故重新由電腦計算列印更正之債權表 乙份以為附件。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件:更正之債權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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