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侯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參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302,30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92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國強 │自民國 0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2738│ │11月 17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侯國強 │自民國 0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4663│ │11月 17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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