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961號
KLDV,100,司促,8961,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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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6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鄭維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第一個月者,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以
  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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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