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90號
TPDV,91,訴,690,200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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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0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郭姿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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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