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0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郭姿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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