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48號
CYDV,99,訴,448,2011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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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李炳焜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承受訴訟人 李江素蘭被告李勇.
訴訟代理人 李成人
被   告 李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鴻成
被   告 李金太
被   告 李金次
被   告 陳素蘭
被   告 李維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第三頁第二行關於「三、查嘉義市○○段216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查嘉義市○○段216地號土地....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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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