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70號
CYDV,98,重訴,70,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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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3 8,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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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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