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70號
CYDV,98,重訴,70,201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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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被上訴 人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
8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7,66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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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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