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童嘉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上訴人應於100年8月29 日前提起上訴(100年8月27日為星期六)。而上訴人延至同 年8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顯逾上訴期間,自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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